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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仁和会计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来源:广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3-03-01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及种类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的概念
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1)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常项目可兑换。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了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外汇管理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的概念
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管理制度严格)
2、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1)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①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2)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3)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4)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5)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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