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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学习案例分析
来源:北京东城区新东方雅思崇文门国瑞大厦校区 时间:2013-02-27
广西南宁帅创会计培训——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案例
例1.上海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36万元。该广告于2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该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636万。
广告公司支付了该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80%的合同款,该上海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沪财会〔2012〕8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由于广告业属于财税〔2011〕111号规定的现代服务业范围,同时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的差额纳税范围,且企业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按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可以差额纳税。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按沪财会〔2012〕8号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广告发布时:
借:银行存款8480000
应收账款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2
收到符合条件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差额纳税的核算:
借: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360000
主营业务成本6000000
贷:银行存款6360000
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要求在应缴增值税下设置明细专栏,借方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贷方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这里销项税额只在贷方核算,因此实际核算时,写在借方的销项税额用红字表示。
例2.上海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2月,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的单据。
根据财税〔2011〕111号规定,属于可以差额纳税范围。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3÷(1+3%)=10(万元),应缴增值税=10×3%=3(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3000
计算差额纳税时:
借: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 2100
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银行存款72100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3%只是征收率,不是增值税率,因此不需要核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应缴增值税的核算也就不需要设置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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