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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中结婚的条件
来源:江苏教育 时间:2011/9/1 18:03:58
江苏教育为协助广大考生顺利备战2011政法干警考试,特汇总了民法知识结婚条件,供大家学习借鉴!
结婚的条件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结婚的法律要件。具体分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其中又可以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备条件有三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 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 20 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项:(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 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我国采用登记制。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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