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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公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一
来源:河南网校 时间:2013/4/10 9:26:59
法理学之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2.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法理学发的特征
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客观现象的认识的产物和结果。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法不调整所有的行为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法的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意志性(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在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强制力增加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但是强制力不是增加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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