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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眉山恒企会计培训机构小编为您带来: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注意事项。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房地产行业有其特殊性,其所得税汇算清缴也相对繁琐。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房地产企业除了需要遵循一般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应注意以下几项特殊事项:


  一.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将自主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较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看税局的)。


   二.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税务总局第15号公告,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三.配套设施成本是否可准予扣除

  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建造的会所、电站、物业管理场所、水厂、热力站、幼儿园、文体场馆等配套设施,如果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准予扣除;如果属于营利性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四.公共设施建造成本如何扣除

  在开发区域内建造的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搭车收费是否属于企业销售收入

  根据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其中代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企业收入的基金、费用及附加,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财发[2003]55号)第六十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价款结算账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因此,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六.开发产品确认完工时点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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