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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能否自行享受优惠
来源:宜昌西陵区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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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为备案类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就放松了管理,对比审批类项目,其实是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更应当认真对待.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纳税人应高度关注,不能心存侥幸,备案资料应认真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报送,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股权转让中如何合理避税?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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