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嘉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05-03
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这个问题的解释其实不难,在一篇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中,就有关于这资本公积转股本的规定,以下是有嘉兴仁和会计培训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据此,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对于其他资本公积项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和未分配利润一样,属于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股本),相当于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本)。因此,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股本)股东,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
A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其中股本溢价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总计2000万元。张先生出资1500万元购买从A企业股权。(假定张先生盈余公积转增1000万元)
1.A企业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000+200)]×20%=60(万元)。
2.新股东张先生:
张先生取得股权后,转增资本,按规定,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即(1500-1000=500万元),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1500-2000=-500万元)。即盈余积累1000万中有500万元是不征收个税的,剩余50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A先生应缴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解释】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想系统的学习会计专业的知识请到嘉兴会计辅导班,预约0元试听课程,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