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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不动产如何分期抵扣?

来源:无锡仁和会计培训班 时间:2018-12-21

本次营改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在广大纳税人为之欢呼雀跃的同时,财政收入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大幅缩水的压力,为了缓解这种压力,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下面就带大家一起看看,不动产如何分期抵扣。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按照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4.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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