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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财务人如何区分预收款与分期收款

来源:宜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6-05-08

宜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财务人如何区分预收款与分期收款


  我公司销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和一些业主约定付款条件是分五年分期付款。

  请问:

  我司销售不动产发票应何时开具?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对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一直模糊,能否一并解释?此外,我公司会计核算确定收入的时间,以下两种方法哪种正确?

  种:销售不动产的发票每年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分五年确认收入。

  第二种:销售不动产的发票在签订合同时按房价全款开具,所有收入在签订售房合同的当年确认。

  解答: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释义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是纳税人提供了应税劳务、发生了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如果还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取得价款是不征收营业税的。对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强调:“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11月签订服务合同(非营改增应税服务),服务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服务费100万元,合同约定结算日期如下:签订之日收取定金30万元(并于当月收到)、2015年1月1日至7日间和2015年7月1日至7日间分别支付35万元。

  由于2014年劳务尚未提供,即应税行为尚未发生,2014年11月收到的30万元定金属于预收款性质,不征营业税。此3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5年1月1日(劳务已经开始提供),其税款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未按期纳税的,滞纳金从2015年2月16日开始计算。

  2015年1月1日至1月7日间应收取的35万元,此款项无论是否收到,均需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2015年7月1日至7月7日间应收取的35万元,此款项无论是否收到,均需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在劳务开始提供后,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到的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日期的当天,税款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电话电话:400-0011-620qq:249551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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