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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汇算清缴遇到跨期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宜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6-04-23
宜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汇算清缴遇到跨期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税务实务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跨期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纳税人疑惑这笔费用该如何处理,下面就通过实例为大家介绍其财税处理注意事项。
案例:某公司在2014年末暂估了一笔70多万元的费用,在2015年取得该笔业务的发票,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费用没有税前扣除,这笔业务该如何处理?
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第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如果重大会计差错,涉及损益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调整发现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则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因为是以前年度的重大差错,涉及损益的与本期利润无关,不涉及损益的也只影响本期期初数,这样处理可及时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符合重要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同时也不妨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根据上述规定,收到跨期发票涉及的跨期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2014年度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属于2014年度成本或费用,会计上应进行确认,如果有差异,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进行调整,同时作为2014年度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期后取得的,应作为“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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