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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来源: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3-11-04
长沙仁和会计小编温馨提醒: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哦。如果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信息,请关注湖南仁和会计网站。仁和会计,为会计人做好的服务!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的材料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
(3)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另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但国税发[2006]第104号规定,明确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该文同时规定,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