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安庆恒企会计学校 《中级经济法》练习题: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来源:安庆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3-07-26
安庆恒企会计学校 《中级经济法》练习题: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简答题
1、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
(2)提供不含增值税价款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粮食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计算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00+500000)÷(1+17%)×20%+20×1000×0.5×2=447350.43(元)
【解析】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000+10000)÷(1-10%)×10%=12222.22(元)
(3)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00×1800×10%=18000(元)
【解析】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时无需缴纳消费税。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包括用于集体福利等视同销售行为),不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