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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初级经济法基础》:金融保险业
来源:南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3-07-15
金融保险业
1.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具体规定: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全额计税;
(2)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其中:卖出价是指卖出,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全额计税;
金融企业从事代收电话费、水费、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即手续费)为营业额。
(5)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②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③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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